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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审议通过《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》

  • 时间:07-06-27 00:00:00  来源:安徽省电力公司   进入论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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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6月22日,《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》在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,并将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。此举标志着安徽省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加大,将有助于推动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法治化进程。

  安徽是电力设施破坏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。近年来,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形势严峻,破坏、盗窃电力设施、盗用电能的现象在部分市县十分猖獗。据不完全统计,2000年至2005年全省被窃电量6亿多度,损失电费2.5亿元,2006年发生盗窃电力设施案件1824起,频频发生外破事故,不仅造成电力设施破坏和国家财产的损失,还引发了停电、停产、火灾和触电事故,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,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。

  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综合治理,发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管理职能,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启动立法计划,依据安徽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,依法制定了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。

  条例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了社会综合治理项目,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,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。条例也为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多种利益、司法机关裁判矛盾纠葛以及制裁涉电犯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。

  条例规定,危害电力设施并造成损失的,最高可处以1万元罚款。禁止非法出售、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,违者将由公安机关或工商部门依法处理。窃电行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,使用的窃电装置,予以没收。胁迫、指使、协助他人窃电,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,或者制造、销售窃电装置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。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违反刑法的,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条例对供电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也进行了相应规定,对因故需要停电的,供电企业应按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,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,应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公告;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的,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并通知重要用户;因发电、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、限电时,应按事先确定的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。

  条例就电力设施保护、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、电能保护、监督检查等作了全面规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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